废不锈钢产生的主要来源是因工业制造和不锈钢工艺产生的不锈钢废料,长期使用损害和报废的不锈钢设备,以及日常生活当中使用过的不锈钢器具。它们在报废以后只能回炉再次加工成为其它的不锈钢产品或制品。
钢铁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称为“返回废钢”、“自产废钢”或“循环废钢”。其含碳量一般小于2.0%,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5%。废钢由于其产生的情况不同,而存在各种不同的形状,其性能与产生此种废钢的成材基本相同,但也受到时效有效性、疲劳性等因素的影响,而性能有所降低。普通钢厂自产废钢约为钢产量的15~25%;特殊钢厂达30~50%。
冶金企业对废钢铁质量检验有两大难题,一是扣杂质,二是废钢铁定级问题。
一、扣杂质
1在卸废钢场地设立检斤秤,卸车后在验质人员的监督下回皮检斤。
2条件不具备可将卸车时剩余的杂质装在固定的容器中检斤扣量。
二、质量检验
1废钢铁场地实行封闭式定理,安装监控设施,严禁废钢供应商进入卸车现场,以免干扰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
2要求废钢铁供应商分类进货,就是把重型、中型、小型、统料废钢分别装车,单独进货,这样就可以解决定级不准确的问题。
3在火车运输废钢铁时,装废钢在57吨以上的车皮,不定级,可按一个价格结算。
4对恶意掺杂作假的废钢铁供应商,在本地区废钢铁应用单位中通报,永远不与其签定废钢铁合同。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