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不锈钢产生的主要来源是因工业制造和不锈钢工艺产生的不锈钢废料,长期使用损害和报废的不锈钢设备,以及日常生活当中使用过的不锈钢器具。它们在报废以后只能回炉再次加工成为其它的不锈钢产品或制品。
废钢主要产生于炼钢车间、铸钢车间和钢的冷加工和热加工车间。随着钢铁生产技术的发展,钢材收得率增加,自产废钢占钢产量的比例有下降趋势。钢铁产品和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约占废钢总量的20~25%,主要为钢料的切头、切尾、切屑、边角料等。各种废旧设备,钢结构件,“报废”的机车、车辆、钢轨、汽车、船舶、工具、用具等,也产生大量“折旧废钢”。它在工业发达国家约占废钢总量的25~30%,占社会上钢材总投放量的1~1.5%。中国当前每年产生的折旧废钢约 300万吨。生活用品废旧钢铁如罐头盒、家具和用具等,称为“社会废钢”或“垃圾废钢”,数量有时高达钢材投放量的1%。此外,还有从渣中回收的废钢,积存的废钢块,打捞的沉船等,来源颇为复杂。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各种形状的容器罐筒等 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 发动机、齿轮箱等 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