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必须分类。
5.2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5.4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各种形状的容器罐筒等 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 发动机、齿轮箱等 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精 蒸 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感光材料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碲、锑、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 μSv/h
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04Bq/cm2;ß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4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16487.6的规定。
5.14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 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