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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西湖区消防工程施工,让您省钱省时省心

    2024-11-14 01:00:01 9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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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消防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控制具体有什么? 一、操作与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秒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9、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二、要求

    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秒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兆帕.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几点明确事项

    (一)此次讨论的5类住宅户型消防设计均未考虑**、消防设施、管道井、防排烟等设计,以上内容均应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执行。(二)会议纪要为消防设计执行的参照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得低于本纪要要求。(三)本会议纪要仅用于会议讨论的5类住宅户型消防设计。(四)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与建设、设计单位沟通,稳妥推进执行。

    消防法规定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复施工。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一、消防施工内容概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介

    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区域火灾控制设备和各类编码模块(输入模块、输出模块、多功能控制模块等);采用二总线制;火灾报警探测器有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等;水喷淋系统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70℃防火阀和280℃防火阀报警;手动报警器,并附有对讲电话插孔,消火栓内设置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可手动或自动启动消防泵。

    2、消防联动设备分类

    (1)消防紧急广播:消防警铃或声光信号。

    (2)土建专业:防火卷帘门、防火门。

    (3)通风专业:70℃防火阀、280℃防火阀、正压风机及风口、排烟风机及风口、新风机风口等。

    (4)强电专业:非消防电源切断装置,按消防控制中心指令程序切断相关部位的消防电源。

    (5)电梯专业:消防电梯、非消防电梯。

    (6)消防水、电专业:消防泵、喷淋泵、雨淋阀、报警阀、消火栓按钮、喷洒头、水流指示器、排水泵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气体灭火设备等。

    综上所述,消防工程施工涉及面广泛,总包协调工作任务很重,应控制好各专业配合土建共同施工,确保顺利按期达到竣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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