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会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从而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一般都会将借贷数额、借贷用途、借贷期限、利息等进行协商约定。这些内容协商不成,借贷关系不会形成。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合法,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就是说,借贷关系是否形成,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能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无偿由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那些借贷行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5)“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人借款的应用状况广泛,借款人可以借款来创业、购买房产、旅游等目的,出借人也可以通过借款来获取回报。在进行私人借款之前,双方一定要明确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以便双方都有充分的准备。同时,借款人需要在履行还款义务的同时,保证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私人借款需要制定详细的借款合同,包含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的惩罚等内容。借款合同应该明确详细,以免后期产生任何争议。在进行借款之前,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估算。如果借款人已经有较多的债务,无法保证还款能力,就应该慎重考虑借款问题。
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抵押贷款,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贷款期限,然后与银行签订合同,这是有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