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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货运海运保险投保公司,海运货物保险为您保驾护航

    2025-03-12 01:26:01 24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及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时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人义务

    被保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造成,应以书面的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包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号、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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