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请阶段
申请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受理阶段
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设施与环境
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设施。
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员健康和环保要求。
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流转应控制。
仪器设备的档案应有接受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
自检定 / 校准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
计量检定用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若使用实验室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应保证符合相应要求。
现场评审准备
组建评审组:发证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