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某传媒公司的总经理兼执行总监,他私下与公司约定,必要时可以自行招用人员进入公司进行辅助工作,但该人员不得视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2012年11月27日,宋某介绍自己的好友李某到公司工作,并担任设计师一职,但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而李某在每个月的工资领取单上面都会亲笔注明“本人自愿放弃缴纳保险,愿意直接领取相应的现金”。
2013年7月15日,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司辞退。第二天,李某也接到了公司的辞退信。
李某认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自己缴纳保险,还无故辞退自己,因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传媒公司支付2012年12月至辞退时的双倍工资、补缴相应的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支付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该传媒公司则认为,李某是公司原总经理宋某雇佣过来的,而不是公司招用过来的,因而不存在公司辞退李某一说。退一步说,即使李某是公司招用的员工,但李某这种进公司的方式也已经严重违规,公司有合法的理由辞退他。并且李某自己与公司商定愿意收取现金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已经将该部分资金发放给他了,不能再由单位双倍承担这种缴纳责任。
专家解答:
就本案来说,涉及三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公司与公司管理层的私下约定,使得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选用劳动者的权利,那么,此时招用的劳动者是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公司以李某进公司的方式严重违规为由将其辞退,该理由是否成立?第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与否能否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对这三个问题,律师认为,首先,李某与单位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公司不能以李某进公司的方式违规为由将其辞退;后,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公司的义务,劳动者不能自动放弃缴纳社保权,即使双方有过约定,也得因为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